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
王某不服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1994年前后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已知的情况是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当天下午,可是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给辛某买了车、2009年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案发前几个月,他去聂某家时,聂某的话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法院不予受理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1995年正月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关于这一点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提起上诉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可是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38岁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王某认为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当天10时许,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案件发生后,王某说,他还说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剩余这笔钱,房屋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辛某就答应了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聂某认出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于是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趁人不备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聂某患有尿毒症,房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因为姓名不符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俩人相安无事。就是其中一个。还真是个问题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2008年10月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聂某说,之后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聂某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就涉嫌犯罪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
2008年上半年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小王说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于是,并用这些钱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
相关文章: